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,保护我院现有绿化、美化成果,特制定本办法:
一、对于损害树木、破坏绿地行为者,均应给予批评教育,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写出书面检查,并依照下列条款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。
二、未经允许私占绿地、擅自砍伐或偷盗花草树木、剥脱树皮者,除照价赔偿损失外,处以损失额3-5倍的罚款。
三、未经允许擅自在绿化区内种植的,除令其清除种植外,酌情罚款5-10元。
四、在树下或绿地内挖土、倒污水垃圾、损坏草坪、践踏花坛者,每平方米罚款50-100元。
五、对爬树攀折树枝、滥采花叶瓜果及种子者,每次酌情罚款50-100元。
六、在树上拴绳挂物、乱刻乱划、就树搭棚者,酌情罚款5-100元。
七、向园林水池内扔垃圾者,每次酌情罚款5-50元。
八、在树木、绿篱旁或绿地内焚烧树叶、垃圾者,酌情罚款10-200元,对造成花草树木损坏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损失金额3-5倍罚款。
九、横穿草坪,进入草坪嬉戏、打闹而不听劝阻者,每次罚款5-10元。
十、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并实施。